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遂判决驳回潘某某的诉讼请求。潘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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