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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网络侵权案例(首例比特币侵权纠纷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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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比特币网络侵权案例,以及首例比特币侵权纠纷案宣判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2、首起比特币跨国网络传销案告破,为什么涉案金额那么大? 3、比特币成洗钱犯罪新手段,都有哪些经典案例?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磨庆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

案例: ;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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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差御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 *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瞎指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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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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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Gate.io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wfr=spider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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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首起比特币跨国网络传销案告破,为什么涉案金额那么大?

     这一起比特币网络传销案件,在今年7月30日正式破案,这是一个盘踞在境内外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组织,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复杂,上下层级多达3000余层。涉案金额总数高达400多亿元,算得上是所有破获的传销案件中涉及地域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犯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这起案件相对于以往的传销*有着很大的不同,几衡带乎可以算是一种新型的传销方式。它的最大的特征就是借助了互联网进行传销,把隐藏在暗处的传销组织从地下搬到了大众的目光当中。       比特币网络传销,它从一开始的目标人群就和以前的传销组织不同,以往的传销组织主要是靠蒙骗那些没有充足的社会知识的青年人,或者是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经济水平中下的人群,再从他们当中来发展下线。而比特币网判拦塌络传销,采取了一种新的包装手段,靠着蹭“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热度,专门掘圆蒙骗那些对于这些知识一知半解的中高层知识分子,或者是那些手里有着大量余钱并且对这一方面感兴趣的城市居民。而且这个传销团伙是直接出现在大众的视线中的,并且在网络上给自己的平台做了大量的包装,以降低人们对他们的警戒心。直到现在,还有一些推广营销的公众号上仍然挂着那个传销组织粉饰门面的“战绩”。例如,“参加区块链峰会”“获得年度区块链影响力品牌”“会见了全球区块链技术专家”等。       对于一项新的技术来说,首先进入就意味着能够获得最大的那一块蛋糕,许多的商业精英们被这个粉饰的陷阱骗到并陷入其中,有的人直到案件破案再知道自己被骗的如此彻底,对于如此高的涉案金额,也是由于人们被这“巨大的蛋糕”迷晕了眼,才会让这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比特币成洗钱犯罪新手段,都有哪些经典案例?

互联网上有关比特币的搜索一直在不断进行,其价格一直在波动和上涨,并先后突破了3万美元,4万美元和5万美元等多个壁垒。它已经成为虚拟货币圈中最受欢迎的投资合同,但是由于市场波动,出于更大的原因,几乎每个交易日都会进行清算。涉及的巨额资金使一些投资者完全无法平静下来。当然,对于那些多次获得利润的交易者来说,他们自然会赚很多钱,他们的个人财富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在投资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时,当市场急剧波动时,会出现一些快乐和悲伤的现象。

目前,比特币的价格超过57,000美元,比前一个交易日略有下降,但价格自年初以来一直飞涨,并创下历史新高。但是,它是价格超过57,000美元的比特币,已经成为一些犯罪分子洗钱的新方法。那么发生了什么?首先,作为P2P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具有隐蔽性强,难以追踪的特点。因此,一些非法段羡举分子利用它来进行洗钱犯罪和其他非法活动。据最近最高检察*派历银行联合发布了一起惩治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上海的陈某波开设了一个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来发行虚拟货币。案中提到,他的妻子陈某之以低于90万元的低价卖掉了陈某所用非法集资购买的车辆,然后与陈某所组建的微信集团联系了比特币“矿工”。卖掉汽车的钱所有的资金都转移给了“矿工”,以换取比特币的钥匙,然后把钥匙寄给了陈某博进行海外兑换。陈某波尚未到案。

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陈某之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陈某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银行指出,使用虚拟货币跨境交易将犯罪收益和收益转换为海外合法货币或财产,是洗钱犯罪的一种新方法。洗钱金额是根据实际支付的以交换虚拟货币支付的资金金额计算得出的。显然,使用比特币洗钱的人都知道,比特币是高度隐蔽的,很难追踪。因此,他们使用它进行跨境交流,然后赚取高额利润。当然,在马来西亚和其他国家也出现过类似的案例。由于许多国家尚未有效监管比特币,或者尚未对其进行临时监管,因此它已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洗钱犯罪手段。

此外,尽管当前比特币的价握碧格一直在不断上涨,但在市场上仍然存在很大争议。许多金融机构持消极态度,认为它是投机性资产,而不是货币,因为它缺乏实用性。价值支持,并同时发出了一些警告。此外,印度即将实行加密货币禁令,其他国家对虚拟加密货币的前景并不十分乐观,一些罪犯使用其隐藏的洗钱犯罪,因此未来市场趋势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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