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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挖矿比特币诈骗(打击比特币 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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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打击挖矿比特币*,以及打击比特币 挖矿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金融委表态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这会对虚拟货币造成什么影响? 2、如何看待金融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3、解读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政策 4、国家为何打击比特币的挖矿和交易?比特币有什么风险? 5、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金融委表态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这会对虚拟货币造成什么影响?

金融委表态要严格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挖矿和交易,因为这些日子关于虚拟货币的*爆发率超过原来的12倍。与之有关的传销*,涉嫌到的虚假平台问题,不断出现,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虚拟货币本来是一个正常的东西,但是虚拟货币热度太高了,这些日子高到那种已经超过正常热度的程度,原来它只是投资的一个比较冷门的东西,但因为大的资本集团把它推上去了,所以说这个东西就一下子变得值钱了,值钱了之后这不是个好事啊,因为越来越多的散户进入这个投资的市场,人家大的资本集团市场,有完全的市场信息,一两个普通的散户根本不清楚,最终亏损的大部分都是散户。

原来你正常投资市场上的投资渠道的时候,比如说股票基金黄金甚至说你买一些期货之类的你可能会赚,但你也可能会亏,不会亏的特别多,你也不会赚的特别多,你想通过买一只股票的方式,你要持有10年8年的,然后他长了好几十倍,这个可能性有,但是很小,所以说一涨的话赚的也是有限的肢余盯,亏的话也是有限的,这都在风险的可控范围毁帆之内,但是虚拟货币就打破了这个可控的范围。

之所以用不断限历和制虚拟货币,就是因为它现在市场上的投资热度太高了,越来越多的散户进入投资这个东西,这不是个好现象啊,因为散户根本不了解市场信心,赚钱之后他很高兴,亏钱之后他觉得自己人生都没有希望了,觉得这都是骗局,那这种情况下他根本就不适合投资最好选择就是不断限制这些虚拟货币,让公众尽可能少的接触这个东西,被骗的可能性自然就会下降很多。

如何看待金融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近日,一则“金融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如何看待金融委打击比特币的挖矿和交易行为呢?我认为第一个原因,是因为比特币交易的高风险性。比特币常常因为马斯克的一句话导致大涨大跌,这就会让很多的人都爆仓。第二个原因,我认为是因为这个是个凭空产生的,不可靠的金融产品。包括巴菲特这样的股神都不认可比特币的价值。第三个原因,是在于挖矿会消耗大量的电力,这样就会需要发更多的点,导致环境污染。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高风险

首先就是高风险。比特币最近的行情相信大家也是看到了在这里的风险,因为马斯克的一句话就能够导致大涨大跌。马斯克的反复无常的几句话是导致了不少的投资者爆仓的,这证明了比特币是一种会损害国民财富的东西。

二.凭空产生

其次就是比特币是一个凭空产生的东西,并没有什么实际的东西进行支持。这就会导致很多的政府国家都不会去使用这样的东西,更不同意使用禅厅这样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这就导致了比特币存在未来泡沫破裂的可能性。

三.产生污染

最后,就是挖矿会需要非常多的电力。挖矿所使用的电力总会甚至超过了一些欧洲的发达国家,非常夸张。而电力的增加,则会让发电厂生产更多的电力,燃烧更多的煤炭,污染环境。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碰宴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贺吵隐下。

解读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政策

昨天3月21日晚上10点许,国务院金融发展委员会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金融领域的重点工作,很多朋友让我解读一下,其实很多人关注的是第二条,要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闭斗李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人风险向 社会 领域转移。大家也在问我怎么看这个事。

如果说让我来看这个事情,这一条当然是比较重点的工作,但是他作为整体的一部分,不可能单独存在,这是其一

其二这种报告的每一个字都有来历的,有缘由的,不能单看一条叫整体报告,那么要看这个报告首先要想一想这个报告的目的,这是很重要的,因为知道了他的目的就知道她之后出的细则,还有这些细则落地轿迟的力度。

那么你要想知道这份报告的目的呢,你就需要了解一下它产生的原因,也就是他为什么要出这个报告或者当前的背景是啥

那么我们看一下当前的背景,那么第一个背景是已经进行了很多轮的放水,而且包括美联储也好还有欧洲*银行、日本银行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没有明确量化宽松政策退出的时间,也就是说现在国际通胀很严重,而且这种通胀还会继续,,因为放水有可能没结束。那么这种情况下一定会给我们带来一些输入性通胀。啥意思呢?就是美元印多了,这钱会跑到我们国家买买,这也就是美元收购全世界的一个整体的套路。

第二个就是我们的经济抗风险能力一直很强,因为美元进出有管制,但是现在存在一个漏洞就是美元可以通过买卖比特币来侵入到我们国家来买卖各种资产,而且之后也可以通过出售比特币的方式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把美元抽走

那么第三点受到国际大宗商品价格飞涨的影响,国内的各种生产材料也在价格上涨,那么这就给很多实体销肢企业带来比较大的一个压力,因为成本上升了,而且缺钱没钱融资也比较难,那么主要是这三个大的一个环境。

所以我觉得这个工作部署的核心要素有两条。第一条,就是要解决实体经济存在这种压力,也就是说我们可能会放水,那第二条,可能会容许人民币升值,有可能会逐渐放开汇率,当然这是我个人的理解。

我们通过会议要求的原文来验证一下,看这样理解对不对。

首先这个要求的第一句话就是开宗明义

你看这段话,很明白,大的环境就是流动性退潮,消费抑制原材料上涨,各种实体企业市场经营遇到很多挑战。那么我们怎么做呢,先看后一句,利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合理充裕,也就是说流动性不够需要放点水,合理充裕就是咱方式也别放多了,这也就是说稳字当头的一个意思。而且你放水一次别放的太多,结果你觉得多了一下就猛收回来,那就成急转弯了,他说不要急转弯嘛,所以呢我猜可能会分阶段分批次的进行放水。

那么他说科学精准实施宏宽调度啥意思呢,也就是说咱放水是救实体企业的,不是要让水流到股市,楼市、币市的,流通到那些地方你就增加了整个系统的金融风险

那么接下来具体第三条就是对这个总纲具体的一些要求和解释。

第一点是进一步服务好实体经济,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继续实施直达实体经济的 ,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大力支持普惠小微乡村振业制造业 科技 创新和绿色转型发展。这句话说得很清楚,放水要放到哪些实体经济说的就是中小微企业也好,创新性也好,执照业也好。而且前段时间有个货币政策很有意思,他叫精准滴灌,啥叫滴灌呢?就是要把水一滴一滴直达这些实体经济,不能流到其他地方。

那么我们来看下第二点,坚决防控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的扫描预警,推动中小企业、机构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加强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 社会 风险传递。要维护股债汇市场稳定,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严惩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密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有效应对输入性通胀,加强预期管理,加强市场监督,做好应对预案和政策储备,主要啥意思呢?其实就是把当前遇到很多困难,由于疫情影响,实体经济不咋地,把钱都跑到虚拟经济上去了 ,而且泡沫越吹越大,泡沫一吹破,就会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也就是说你自己投资那属于个人的风险,结果投资都是垃圾东西,泡沫越吹越大,一破可能会影响其他方面,就变成了 社会 领域的风险。另外国外放水一下停不下来,国内有可能也会放水。那么美元就会过来收割,通过比特币买卖把美元提走,可能会留下一地鸡毛,这也是一个问题点。

第三个点呢,叶飞事件还在发酵,股市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可控的风险,所以一方面要想办法把钱从虚拟经济往实体经济赶,第二方面放在新的水由实体经济再流到虚拟经济,增加新的风险。这段话主要意思是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加快资本市场改革,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化进入机构改革回归本源坚守定位,遵循绿色理念。开展投融资行为,继续扩大高水平的金融开放。

这第三点其实要说的就是汇率要逐步开放,因为他说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问题,遵循绿色理念开展融资活动,继续扩大高水平的金融开放,说的意思就是金融改革开放还会继续坚持下去,不会收手。而且人家做投资和融资也是鼓励和支持的。

但是你需要是绿色的,还是绿色的,你要对整个经济体系是无害的,不能又耗能又耗电又没啥价值。

那么整个工作要求就解读完了,那么怎么看待市场的变化呢?

我觉得有几点要注意:

第一:比特币可能会成为美元侵入和收割中国实体经济的工具,必须要严格管控,而且马上要到了用电的高峰期,各省都有比较大的用电缺口,所以像比特币这种高能耗的挖矿将会被严厉打击。

第二:各大银行各大金融机构各大平台都可能回出详细的政策、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这些实体经济,同时要抑制虚拟经济的发展,以应对接下来的输入型通胀,分阶段放水、汇率放松等行为。

第三:随着 各种政策的出台,市场情绪可能会被进一步的打压,不过当所有政策落地之后,可能还会有部分水到处乱流。当然整体还是要看美国下半年的是否放水成功。

以上的各种分析仅仅是我的一些瞎猜。

国家为何打击比特币的挖矿和交易?比特币有什么风险?

专业矿机的资金分配风险大。数字加密货币,大多数都是基于优化算法和硬盘存储的生产方法来获取收益,所以对设备(挖矿机)的要求很高,特别是Cpu,像IPFS分布式系统则是对电脑硬盘要求很高,这种资金分配想当大,一台高端的矿机动性则十几万呢!选定货猜磨币爆矿率的风险性。每一个货币爆矿率是不一样的,这个和挖币的竞争商圈很有关,当你挖币是BTC,如今比特币挖矿机越来越多了原本竞争能力就大,加上BTC每四年都是在下降出矿率,假如你矿机算力不够将难以挖出BTC。

如今币圈里是比较受欢迎由于受欢迎,由于比特币的实际操作会使币市火一把,对于其他的比特币呀等等的必由于抄币只需资金投入少许资产,很有可能会收到大盈利,这就是一个贪婪人一个贪婪逻辑思维。如今抄币其实是非常风险的,由于炒的币他不是法定货币,随之而来的便是伴随着并不是法定货币为背诵便会倒闭,更会一夜之间消失。挖币抄币都是有风险性,可是总的来说,挖币的风险低于抄币。独立显卡对一些人而言终究归属于刚需产品,你最后总能找到老实人接盘,可是抄币就不一定了。

玩现货交易,正常的跌涨赢亏,跟个股一样。玩合旁码同,小付出高收益易燃易爆仓。高杠杆遇到暴涨猛跌的情况还要遭遇服务平台拔网线的骚操作风险性。最后就是取现风险性,易冻卡。以最典型的BTC和以太坊挖矿为例子,比特币挖矿机需要购买专业的挖矿机,每台挖矿机市场价都是在1万元左右,以太坊挖矿必须购买显卡开展挖币,现阶段每一张cpu价格在7000上下。就最基础的挖矿设备而言,对于一般人来说一次选购多台比特币挖矿机或是独立显卡都会造成不小的经济压力。在挖币环节中,矿机遇耗费大量的电力工程,因此水电费成本费假如太高,巨大可能造成亏本。

民用电的资费标准来挖币,亏损的很有可能非常大。挖币期内还要考虑挖矿机的毁坏,维护保养等。现阶段获得比特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到二级市场(交易中心)购买比特币(优点:24h可买卖,流通性好;缺点:二级市场与挖币成本费高些,本人实际操作非常容易高抛低吸,经常风险管运兆哪控比较大),另一种是根据选购挖矿机,资金投入设备成本费来获取BTC(优点:得币低成本,购买比特币时打折,一般5折,盈利平稳;缺点:前期投入成本,相对而言,3-5年生产效率,归属于轻资产)。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稿戚液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仔敏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键物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集资*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罪、合同*罪 或 集资*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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